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 告 黃育晴
黃世尊
詹芊妤
吳萣軒
黃瑜慶
李語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怡菁
被 告 鉅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珊
被 告 蔡宜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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