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91號
TCDM,114,附民,491,202503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蔡森露
被 告 黃耀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耀民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蔡森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審酌該等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