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768號
TCDM,114,金訴,76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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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107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110年11月9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13年3月22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英九」、「大寶」等人所
主持、操縱及指揮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涉犯組織部
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擔任俗稱「提領車
手」之取款牟利工作,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且從
中抽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被告與「馬英九」及所屬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以網
際網路實施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乙○○佯稱略以:可
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3
年3月23日14時5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款項,
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另由警偵辦)
內,待該等款項匯入後,被告旋依「馬英九」指示,分別於
113年3月23日15時28分及29分許,持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漢口路郵局ATM,各提領6
萬元、4萬元之款項,復將該等款項交付予「馬英九」指定
之人收受,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
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
罪嫌,並認上開部分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 3836號)案
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法追加起訴等
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
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
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
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
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
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
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698號、第41154號
、第42187號、第4745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383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與前案係被告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然本案追加
起訴係於114年2月20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4年2月20日中檢介寒114偵497字第1149020947號)函暨蓋印
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與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而前案業已於
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2月19日宣判,有前
案之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在
卷可查。從而,本案檢察官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
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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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