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89號
TCDM,114,金簡,189,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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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麒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2
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2213號),爰裁定
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麒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麒樺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且行動電話門
號使用上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
之重要溝通工具,倘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付、
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多遂行財產犯罪所需,以使相關犯
行不易遭司法機關追查,將可能供不法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
欺他人,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
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先以扣案IPHONE手機與徐崇傑(由本院另行審結)聯
繫後,於民國112年9月6日前某日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並將該門號之電話卡(下稱本案電話卡)交由徐崇傑再轉
杜明澤(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13號判決)及其所屬之
詐欺集團犯罪使用,徐崇傑並給與賴麒樺新臺幣(下同)300
元之報酬。
二、嗣徐崇傑杜明澤取得本案電話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9月6日起,使用本案電話卡,對不特人發送內含釣魚網站
網址之簡訊,適有李淑貞於112年9月7日0時41分許,接獲釣
魚簡訊後,因此陷於錯誤,進而點入釣魚網址並依指示輸入
李淑貞所有之滙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資
訊等個人資料,再由杜明澤直接於手機支付工具程式,擅自
輸入李淑貞之上開信用卡號等資訊之電磁紀錄,以完成行動
支付綁定作業後,交由徐崇傑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前開綁定
信用卡資訊而具行動支付功能之手機進行付款,或直接於商
品網站上輸入李淑貞信用卡資料之方式付款,而偽造如附表
所示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進而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
進行刷卡交易而行使之,藉以表彰信用卡持卡人李淑貞本人
確認各該筆交易之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
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致使各特約商店均陷於錯
誤,誤信各筆交易均係由李淑貞親自或授權他人所為,進而
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徐崇傑,再由徐崇傑
將詐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變賣後,將變價所得之贓款
交予杜明澤進行利潤分配,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持卡人李淑
貞、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賴麒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徐崇傑偵查中之證述、同案被告杜明澤於偵查、本
院審理時之陳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李淑貞警詢中之證述。
 ㈣112年11月16日、12月11日之偵查報告。
 ㈤0000000000門號通信紀錄及基本資料、0000000000門號通聯
記錄及基地台位置表。
 ㈥詐騙簡訊截圖、滙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
明細及基本資料、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月4日(113)台滙銀(總)字第36019號函暨檢附滙豐銀行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帳單。
 ㈦被告賴麒樺扣案IPHONE手機影像。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本案電話卡幫助同案被告杜明澤徐崇傑騙取告訴
人信用卡個資,進而將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盜刷信用卡購得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轉售他人藉此變現,本質上乃係遂行
依擬定之盜刷信用卡犯罪計畫之後續處分贓物之行為,難認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掩飾或隱匿犯罪之故意,核與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規範之洗錢行為要件有間,起訴書認被告此部
分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
提供予他人,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被
害人之犯罪工具,竟仍任意申辦並提供電信門號予他人作為
犯罪工具,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
難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及終能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財產損害金額非鉅,被告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情,並審酌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7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陳申辦本案電話卡同案被告徐崇傑給予其300元(本院 卷第271頁),堪認被告確獲有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所得既 未扣案,且尚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或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IPHONE手機,為被告所有,且供其聯繫同案被告徐崇 傑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案(本院卷第271頁,他卷第126、 17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條之4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 (新臺幣) 特約商店 盜刷取得之財物或利益 1 李淑貞於112年9月6日22時57分許、112年9月7日0時41分許,收到門號0000000000所傳送簡訊,假冒「遠通電收」,佯稱etag尚未繳納350元費用,需點取網址,以完成繳納避免加收罰緩云云。 112年9月7日 3時39分許 4160元 PAYPAL*Brianjansen69 不詳財物或利益 2 112年9月7日1時16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3 112年9月7日1時19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4 112年9月7日1時45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5 112年9月7日1時57分許 1500元 Pi-PCHOME 不詳財物或利益 6 112年9月7日3時12分許 1500元 Pi-PCHOME 不詳財物或利益 7 112年9月7日3時19分許 1500元 Pi-PCHOME 不詳財物或利益 8 112年9月7日3時30分許 1500元 Pi-PCHOME 不詳財物或利益 9 112年9月7日4時11分許 1500元 Pi-PCHOME 不詳財物或利益 10 112年9月7日7時49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11 112年9月7日7時53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12 112年9月7日7時57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13 112年9月7日8時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14 112年9月7日8時55分許 1000元 Pi-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點數 合計 19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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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