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47號
TCDM,114,聲,74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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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星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星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星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
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本院審
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
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
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
酌原確定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查,本院為保障受刑 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 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 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陳星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9日 112年8月19日 112年11月18日16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503號 112年度易字第350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8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503號 112年度易字第3503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10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2月13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9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930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233號(發監114年2月7日起算)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2月13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7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234號(發監115年4月5日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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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