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靖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
4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關於「受刑人楊漢軒」,應更
正為「受刑人許靖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
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關於「受刑人楊
漢軒」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受刑人許靖煥」,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