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
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
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
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
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
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
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
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
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
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
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
裁定意旨亦均同此)。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另參附表編號3所
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判決拘役50日、2
0日,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
亦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檢察官據以聲請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拘役50日,與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固合於數罪併罰合併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惟附表編號3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已
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原確定判決所示2罪,既均查無有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
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刑之基礎有所變動,基於確定裁判之
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將原確定判決所示之罪
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
一部分罪刑單獨抽出,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之罪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自原確定
判決抽離,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尚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原確定
判決所示各罪罪刑之基礎並無變動,亦無其他客觀上有責罰
顯不相當而有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況下,再擇取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罪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刑,聲請合併更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與一事不再理
原則有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6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3月19日、113年5月31日 113年4月20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13.04.2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速偵字第1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176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3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32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4178號 (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4178號 (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