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38號
TCDM,114,簡附民,13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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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馬武寬



被 告 李尚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卉
被 告 劉○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通

被 告 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2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對被
告廖顯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成立調解;
原告對被告陳均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
本院另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1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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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