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83號
TCDM,114,易,283,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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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8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永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3月27日宣判,
惟因被告與告訴人許真維許弘育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等
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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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