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8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永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3月27日宣判,
惟因被告與告訴人許真維、許弘育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等
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