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21號
TCDM,114,單禁沒,12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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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學


居臺中市○區○○○街0號0樓(指定送達 地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0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5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
1月29日確定,114年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
押物大麻煙彈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含大麻成分,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
組業已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贓物庫,
有112年度保管字第5205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見毒
偵卷第57頁),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
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4059號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29日確定
,並於114年1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12年10月2日,
為警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47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
可證(見毒偵卷第25至28頁、第31頁、第63頁)。足認上開
扣案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而該吸食器與所附
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已難以析離,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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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