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51號
TCDM,114,中簡附民,51,202503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楊震煜
被 告 蔡期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