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45號
TCDM,114,中簡附民,4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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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陳立軒

被 告 謝詠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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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