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606號
TCDM,114,中簡,60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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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EVEN KWOK(郭才嘉)


住○○市○○區○○路000號(正醒樓0樓0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TEVEN KWOK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STEVEN KWOK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力,本應
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對他人財產權恣
意擅加侵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亦影響
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及其犯罪之動機、行竊手段
、所竊財物之價值,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自述高中在學
中、小康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被告警詢調查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竊得撒隆巴斯貼布1 盒及舒立效喉糖1盒,然已經被害人領回等情,業經告訴人 李首澄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39、49頁)附 卷可稽,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5號  被   告 STEVEN KWOK(中文名:郭才嘉印尼籍)            男 18歲(民國95【西元2006】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號(正醒樓6樓1室)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TEVEN KWOK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和 豐新藥局」內,趁店內藥師李首澄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李首澄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撒隆巴斯貼布1盒【價值新臺 幣(下同)400元】、舒立效喉糖1盒(價值140元),得手後 未經結帳,隨即離開現場。嗣經李首澄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後 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首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TEVEN KWOK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首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 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 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竊取物品之照片共7張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



之上揭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佐, 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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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