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竺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9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竺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0.1234公克)及殘留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葉竺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
好,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量,持有毒品係自我危害行為
,對他人之法益尚無明顯、直接之實害,及被告之教育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扣案之煙草1包,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扣案之殘渣袋 1只,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 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5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按;故扣 案之大麻煙草1包,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該大麻煙草 之外包裝袋,以及沾有大麻之殘渣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 併沒收銷燬。
四、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1項、
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167號 被 告 葉竺政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竺政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時,在臺中市北屯 區某處,以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嗣於113年6月12日16時36 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6樓之22居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 煙草1包(驗餘淨重0.1234公克)、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之殘渣袋1只、大麻吸食器2組、電子霧化器1組及研磨器1 只(查扣之手機1支已發還予葉竺政)。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竺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上揭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書、扣案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方調查販賣毒品案件搜證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大里分駐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驗報告 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 .1234公克)、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殘渣袋1只,請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