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52號
TCDM,114,中簡,15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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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宇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48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宇圻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高宇圻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⒈因見告訴人廖士賢與被告之前妻同在「宏佳火
雞肉飯」前下車,竟徒手毆打告訴人,使其受有右嘴角撕裂
傷0.5 公分、右口腔內撕裂傷1 公分之傷害,未能尊重他人
身體法益,所為實屬不該;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
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被告於調解期日未到)、賠償其損失
或取得其諒解;⒊其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⒋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勉
持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3年度偵字第48156號  被   告 高宇圻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宇圻廖士賢之友人詹甯淇前夫,緣廖士賢詹甯淇於民 國113年8月15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宏佳火 雞肉飯店前下車時,高宇圻見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 毆打廖士賢,致廖士賢受有右嘴角撕裂傷0.5公分、右口腔 內撕裂傷1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廖士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宇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廖士賢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經在場之證人詹甯淇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至告訴意 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查,告 訴人於本署偵查中陳稱:被告毆打伊右臉,伊原本左手拿手 機,伊站不穩,手機就噴飛出去,被告未直接揮打伊手機等 語。可知被告係基於傷害告訴人之犯意,而出手毆打告訴人 ,其並無毀損告訴人所有手機之故意。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 罪,因與前開被告之傷害犯行,為同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程冠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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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