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德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德華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末補充「孫德華肇事後留在現場,在
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向
到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現場照片」應補充更正為「現
場及車損照片」。
㈢、增列「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
案紀錄單、臺中市○○○○○道路○○○○○○○○○○○號查詢汽車及機車
駕駛人資料、告訴人何勝雄提出之X光片影本及本院電話紀
錄表」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孫德華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
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惟其行經前開路口右轉
彎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事,造成本件車禍之
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結果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
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復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
、告訴人傷勢,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教育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發查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群股 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 被 告 孫德華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德華於民國113年3月8日1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三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 ,行經同市區城市車旅高鐵一站停車場前,欲右轉往停車場方向 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何勝雄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同方向直行駛 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何勝雄因而受有右側遠端脛骨/腓 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右下肢挫擦傷/皮膚缺損等傷害。二、案經何勝雄告訴及委由告訴代理人林俞妙律師告訴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德華於警詢及偵詢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何勝雄於警詢及偵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補充 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書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則被告駕駛車輛確有轉彎車未讓直 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
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其 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 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