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181號
TCDM,114,中交簡,18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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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楓(原名:謝晨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楓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自行車本應謹慎注
意,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詎其竟疏未注意前方之
燈號為紅燈,貿然通過路口,因而肇事致告訴人胡慧娟受有
右足挫傷合併右大腳趾損傷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衡諸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4至15頁、偵緝卷
第42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
、現職為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
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並考量被告犯罪所生損害、
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號  被   告 陳 楓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居臺中市○○區○○巷○○弄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楓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騎乘腳踏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東 山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6時16分許,行經東山路 1段與東山路1段123巷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遵守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之燈號為紅燈,貿然通過路口; 適同一時、地,胡慧娟行走於該交岔路口東側之行人穿越道 上,因陳楓有前揭之疏失,所騎腳踏車遂撞及胡慧娟,致胡 慧娟倒地而受有右足挫傷合併右大腳趾損傷之傷害。二、案經胡慧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楓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胡慧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3張、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何昌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淑卿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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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