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劉彥頡
被 告 吳溢淀
詹德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駁回、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吳溢淀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被告詹德勇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死
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