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1號
原 告 杜紫軒
被 告 吳溢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
告吳溢淀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