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5號
原 告 許純瑜
被 告 張湄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純瑜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湄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湄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9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
純瑜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