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55號
TCDM,113,附民,105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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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5號
原 告 許純瑜
被 告 張湄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純瑜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湄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湄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9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
純瑜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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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