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510號
TCDM,113,金訴,4510,202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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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ON KAR WAI(中文名:潘家偉馬來西亞籍)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就法院組織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更正後內容」欄
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案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
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如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更
正後內容」欄所示,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宣判筆錄在卷可
稽,故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
示之記載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為免
日後審理、執行滋生疑義,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本
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以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附表:
原判決正本內容 原判決正本更正後內容 法 官 高思大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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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