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賢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之記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該誤寫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
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