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附表:
編號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2 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