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062號
TCDM,113,易,4062,202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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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明


選任辯護人 黃凱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
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坤明因犯傷害罪,經協商程序而判決,並為緩
刑宣告,被告所係犯係家庭暴力罪,原判決漏未依上述規定
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有此部分之漏誤,但不影響
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補充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緩刑貳年。」之記載。 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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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