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235號
TCDM,113,單聲沒,235,202503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皮包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芷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扣案
之包包2只為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之代表人Mayank Vaid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
狀在卷可稽,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
核閱偵查卷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屬實。扣案之LV商標皮包2個
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51頁),核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
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