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嚴
葉孝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659號、第34989號、第43267號、第46274號、第50816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
,惟本件卷證繁多,因而預估製作判決書之工作日容有不足
,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
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
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
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