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71號
TCDM,113,原訴,71,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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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31
號、113年度偵字第31595、33287、39718、39719、39720號),
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熙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免其刑全部之執行。
  犯罪事實
一、黃柄僥、李瑞煌賴興鋐(原名賴雍翔)、葉俊良(以上4人
由本院另行審理)、于履安(通緝中)、林家任(通緝中)及洪
承斌等7人於民國105年3月間,計畫在西班牙馬德里設置電
信詐欺話務據點,以假冒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大陸地區公安
、檢察官等方式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渠等7人間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共組詐欺集團從事電信詐欺。由黃柄僥擔任
該集團之金主,負責提供從事電信詐欺所需之資金;另由林
家任擔任該集團之指揮者,負責該集團電信詐欺之一般事宜
,指示旗下詐欺成員即洪承斌、李瑞煌賴興鋐葉俊良
于履安等人籌備電信詐欺據點、招募詐欺機房成員、聯繫旅
行社訂購機票、辦理護照、寄送詐欺機房所需設備等事宜(
渠等7人之分工如附表一所示)。林家任另指示董妍翎、王建
程於105年4月13日,以董妍翎之名義、由王建程擔任連帶保
證人之方式,承租位於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之房
屋(下稱文心南路據點);並指示賴興鋐於105年6月1日,以
雅妍之名義承租位於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下稱
寧夏西七街據點),作為該集團在灣之指揮中心,便於該
集團成員在上開2指揮中心內商討有關前往西班牙馬德里從
事電信詐欺事宜。於105年8月間,林家任指示洪承斌、李瑞
煌、葉俊良于履安董妍翎等人與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
接洽訂購前往西班牙馬德里之機票事宜。嗣該詐欺集團所招
募如附表二所示之旗下成員即管理者、機手等共計38人(下
稱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其中之機手王瑞鴻已歿),西班
牙機房成員等38人自己或在文心南路或在寧夏西七街之據點
會合後,前往機場搭機,並於附表二出境日期欄所載之日期
出境至西班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嗣於105年10月7日,林
家任、葉俊良2人則在寧夏西七街據點一同搭乘機場接送廂
型車前往機場搭機至西班牙馬德里詐欺機房據點。附表二所
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陸續分批搭乘班機抵達西班牙馬
德里詐欺機房據點後,亦與黃柄僥、林家任、洪承斌、李瑞
煌、賴興鋐葉俊良于履安等7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冒
用公務員名義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開始在西班牙馬德里
之詐欺機房據點內從事電信詐騙,並由洪承斌、王建程分別
擔任該處詐欺機房之管理者,負責管理機房、成員在機房內
之食宿、水電等日常生活開銷、提供詐欺手法之教戰手冊並
教導機房成員電話詐欺的流程、技巧,並管理第一、二、三
線之詐欺機房成員。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並於105年10月
初開始對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進行電話詐騙行為,先由該詐
欺集團擔任第一線人員之機手,佯裝係快遞公司客服人員,
謊稱被害人身分信息被用於郵寄違禁物品,以幫助被害人報
案等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二線人員;或冒充大陸地區電信、快
遞公司客服,謊稱被害人的電話欠費,包裹內有違禁品,套
取被害人身分信息後,將電話轉接至二線。而擔任第二線人
員即冒充中國大陸警察,謊稱被害人涉嫌洗黑錢犯罪,需要
通緝逮捕被害人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三線人員。而擔任第三線
人員即冒充中國大陸檢察官,謊稱被害人需要繳納取保候審
保證金,要對被害人銀行帳戶資金進行凍結驗資,騙被害人
將銀行帳戶資金轉入所謂的安全帳戶,致附表三所示之大陸
地區被害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帳戶內之金錢匯入該詐欺
集團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而於105年10月初某日起
至105年12月13日為西班牙馬德里警方查獲止之期間,在附
表二所示之詐欺機房內,共同向附表三所示之大陸地區成年
人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民幣款項得手。嗣於105年12月13
日,為西班牙馬德里警方查獲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機房據點,
並逮捕如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
二、附表二所示之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8人,其中劉稼妤、羅于
、王瑞鴻等3人,經西班牙法院釋放後,由林家任、洪承斌
在西班牙馬德里協助渠等3人返之機票等事宜,劉稼妤、
羅于軒於105年12月25日返,王瑞鴻則於105年12月20日返
;其餘西班牙機房成員等35人則陸續於108年3月、4月、6
月、7月引渡至大陸地區受審,於判決有罪確定後入監執行
完畢,並陸續於112年、113年間返(其中王建程謝仁豪
等2人均尚未執行完畢返)。嗣於113年3月6日、113年3月2
7日由警持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返
之西班牙機房成員共計32人到案(其中陳俞任未拘提到案),
並於113年6月11日,由警持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拘提黃柄僥、洪承斌、李瑞煌賴興鋐到案;另於11
3年6月19日拘提葉俊良到案,而循線查獲。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第六分局、霧峰分局移送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件一證人及同案被告之供述證據大致
相符,並有附件二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
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㈠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
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
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
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
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
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
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
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
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
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被告本件行為時,尚無上開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罪刑法定原則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先予
說明。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
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
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
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
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
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
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行為後如有符合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自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義犯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洪承斌、林馨婕、池愷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
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犯行,具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4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未取得犯罪所得(詳後
述),故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
信任感危機,損害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
李紅云、韓紅紅、莫海善、唐金玉之財產法益,行為應予非
難,及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於詐欺集團所
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暨被告為國中畢業,未婚,現從事
鐵工,月收入約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㈤第32
0頁)及本案被害人等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其所犯均為三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
且其犯行均係於105年10月至12月間,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六、末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 行,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前揭犯行,自105年12月13日經西班牙警方查獲而逮捕 拘禁,嗣移送至大陸地區,並經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區 ○○○○○0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如附表二「法院 判決刑度」所示之刑確定,並執行完畢釋放,有上開判決書



附卷可證(見偵3531卷四第343頁至第351頁),足證被告本案 犯行,業經大陸地區法院判處上開罪刑,並執行上開有期徒 刑完畢之事實,堪以認定。是本院認上開刑之執行可達到對 被告犯行懲儆之效果,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已 見悔意,為啟其等自新之機會,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所為刑之 宣告,以全部不予執行為當,揆諸前揭規定,併為被告免其 刑之全部執行之諭知。
參、沒收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均供稱尚未取得報酬,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 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其有何 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角色 0 黃柄僥 詐欺集團出資者及最高指揮者(金主)。 0 林家任(綽號:蒙古) 出面招募機房管理者與機手、承租文心南路與寧夏西七街據點,集合機手前往西班牙機房、到西班牙機房巡視、與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接洽購買西班牙機票、處理護照、處理西班牙訴訟等事宜。 0 洪承斌(綽號:阿斌、微信暱稱:JAZZ) 受林家任指示,招募西班牙機房機手、處理西班牙機房成員機票、管理西班牙機房成員、處理訴訟等事宜。 0 李瑞煌(綽號:胖哥)(wechat暱稱:番薯王) 受林家任指示,招募西班牙機手、處理護照與機票等事宜。 0 賴興鋐(原名:賴雍翔) 受林家任指示,出面承租寧夏西七街據點之房屋、處理機手之護照與機票等事宜。 0 葉俊良(綽號:小葉)、Line暱稱「感恩的心」) 受林家任指示,處理西班牙詐欺機房相關事宜,即承租西班牙馬德里機房據點、帶董妍翎至旅行社處理機票、與林家任一同至西班牙馬德里機房內巡視等事宜。 0 于履安(綽號:小安、微信暱稱:安) 受林家任指示,處理西班牙機房相關事宜,即購買詐欺機房通訊設備與至旅行社處理機票、護照等事宜。 附表二:西班牙機房成員
編號 成員 工作內容 出境日期 法院判決刑度 (一)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地區○○0○○○○○○區○○○○街0號一棟別墅。 (二)管理者:洪承斌 0 林馨婕 一線機手(假冒快遞公司客服人員,謊稱被害人身分信息被用於郵寄違禁物品,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等為由將電話轉接至二線人員) 105年9月26日 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下同)5萬元。 0 池愷偉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4年2月、罰金4萬5000元。 0 陳郁熙 廚師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4年2月、罰金4萬5000元。 王瑞鴻(已歿,不另簽分偵辦) 廚師、修繕、打雜 (一)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區○○○○○○○○○○區○○○○○地街00號別墅。 (二)管理者:王建程。 0 王建程 管理人員(管理及培訓機房成員、將成員按照職責分工)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12年、罰金50萬元。(尚未執行完畢) 0 吳旻書 二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警察,謊稱被害人涉嫌洗黑錢犯罪,需要通緝逮捕被害人)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 劉毅成 一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電信、快遞公司客服,謊稱被害人的電話欠費,包裹內有違禁品,套取被害人身分信息)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莊翊暄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董妍翎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 蕭煜騰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吳誌桓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余夢飛 司機、採買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5年、罰金7萬元。 00 林竟瑞 二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李昆融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王韋翔 三線機手(冒充中國大陸檢察官,謊稱被害人需要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要對被害人銀行帳戶資金進行凍結驗資,騙被害人將銀行帳戶資金轉入所謂的安全帳戶)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張嘉宏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林佳俊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陳遠慧 廚師、採買 105年10月15日 有期徒刑4年6月、罰金6萬元。 00 吳志鋒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蔡佳益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張國柱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楊順勝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陳羽承 二線機手 105年11月9日 有期徒刑5年6月、罰金8萬元。 00 陳俐君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15日 有期徒刑6年6月、罰金9萬元。 00 林存佑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李韋儀 (原名:李欣芳)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林哲緯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鄭喬云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陳俞任 二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林明輝 電腦手、架設網路設備、修繕機房設備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林強生 一線機手 105年9月19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劉家良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 有期徒刑6年9月、罰金10萬元。 00 李梵達(原名:李建甫)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陳子冪(原名:陳怡汝)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4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黃富薇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有期徒刑7年、罰金12萬元。 00 劉稼妤(原名:劉姿伶) 一線機手 105年10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月23日) 00 羅于軒(原名:羅雅葶) 一線機手 105年9月21日 機房據點:馬德里市○○○○○○○○○0○○○街道00號。 00 謝仁豪 管理人員、三線機手(冒充檢察官,謊稱需要對被害人的資金流向進行清查,以此套取被害人個人的信息及銀行帳號情況,並要求被害人將資金匯到犯罪集團指定的銀行帳號) 105年9月30日 有期徒刑11年、罰金5萬元。(尚未執行完畢) 附表三:大陸地區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受騙金額(人民幣)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地區○○0○○○○○○區○○○○街0號一棟別墅。 2、林馨婕、池愷偉、陳郁熙等3人。 3、浙江省杭州市○○區○○○○0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56萬2870元。 0 李紅云 52萬7050元 0 韓紅紅 2萬0020元 0 莫海善 1萬1000元 0 唐金玉 4800元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區○○○○○○○○○○區○○○○○地街00號別墅。 2、王建程等33人。 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刑初1871號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1972刑初1872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364萬1862元(起訴書誤載為人民幣364萬1861元)。 0 閆淑梅 6708元 0 馮素娟 2萬7000元 0 李家录 22萬4800元 0 張秋霞 4909元 0 蔡晓莉 3500元 00 卢祖艳 6萬9031元 00 钟瑞紅 99萬元 00 繆依萍 1900元 00 王霞 33萬7000元 00 張丽云 11萬2208元 00 李星 9萬1220元 00 段玉虹 5萬6700元 00 李德明 17萬4000元 00 邹凤丽 5萬1120元 00 王敏 4萬6109元 00 徐翠群 3萬6100元 00 雷政国 1萬0900元 00 刘彥 4萬9996元 00 扬玉莲 22萬4963元 00 王小荣 6萬7000元 00 董雪姣 1萬4000元 00 周飞 2萬789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7897元) 00 苏成定 47萬元 00 刘锦屏 9萬8000元 00 陳兴玲 7900元 00 阿力太 6萬9400元 00 王红 8600元 00 郝启佳 4萬7000元 00 刘凤英 5萬元 00 吳暁琪 3萬1500元 00 趙艳 11萬2900元 00 胡琴 8500元 00 张艳 1萬1000元 00 龚艳玲 7萬3000元 00 熊巨军 1萬7000元 00 许景君 1萬元 00 段遵英 未遂 1、機房據點:馬德里市○○○○○○○○○0○○○街道00號。 2、謝仁豪。 3、廣東省湛江市○○區○○○○000000○0000○○00號刑事判決書。 4、金額:人民幣653萬2359元  00 罗桂枝 3萬4980元 00 肖田余 1萬8000元 00 叶金龙 3萬7514元 00 林婉婷 5萬2984元 00 江二妹 7024元 00 冯锦莹 2912元 00 魏少霞 34萬8224元 00 王榕 6萬8634元 00 戴紅水 12萬400元 00 宋剑华 3萬4201元 00 钱豪 9200元 00 黄松娣 1萬元 00 柏雪梅 1萬8201元 00 徐春华 20萬5613元 00 潘海霞 6924元 00 谢燕青 4400元 00 廖丽芬 6312元 00 刘倩 3萬3236元 00 侯运琪 18萬4450元 00 孙传宗 1萬110元 00 沈利群 4萬9912元 00 万爱云 6萬1012元 00 粟云秀 2萬4000元 00 李志林 1萬7912元 00 陈玉丽 9412元 00 黄兴兰 2萬5400元 00 凌春和 5萬4800元 00 孙杰 1萬2500元 00 杨朝贵 95萬元 00 陈运 1萬1012元 00 廖艳 4萬9824元 00 彭宋云 8200元 00 谢建仁 3萬7012元 00 李萍 6萬2900元 00 刘艳 5212元 00 钟勇 1萬8200元 00 刘小平 6萬8700元 00 吳建明 1萬2000元 00 肖丽珍 2612元 00 刘畅 119萬3824元 00 沈利霞 2萬9665元 00 马南 1萬5312元 00 谭奇美 3509元 00 罗秀珍 2萬5000元 00 刘梦玲 8萬3292元 00 董涛 4912元 00 麦世斌 1萬5110元 00 李春艳 1萬1610元 00 廖佩珊 7312元 00 曹双慧 4萬8912元 00 马薇桐 5萬6202元 00 李福春 2萬7498元 00 刘金胥 7012元 00 霍燕芷 1萬4612元 00 赵海波 4萬4212元 00 梁洁兰 1萬5024元 00 王玉安 8萬33元 00 辜桂兰 1萬7319元 000 王艳平 3萬5312元 000 王丽新 62萬5614元 000 于成滨 7612元 000 沈惠平 9912元 000 李爱珠 54萬元 000 蔡昌稳 3912元 000 李純珍 4萬7924元 000 欧忠东 5512元 000 罗江桂 9萬1912元 000 蔣彩虹 7211元 000 赵志娟 4萬4800元 000 黎景贤 35萬7372元 000 尹小紅 7712元 000 梁明荫 6100元 000 袁春荣 9萬5045元 000 蔡翠芳 2萬4000元 000 万文香 22萬8100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 陳郁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所示部分 陳郁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所示部分 陳郁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0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所示部分 陳郁熙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件一:供述證據
 1.被告洪承斌
  113.07.12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391至395頁)  113.07.12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387至389頁)  113.08.06 訊問(見偵聲265卷第37至39頁)  113.09.24 訊問(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95頁) 2.被告林馨婕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05至11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27至13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91至101頁) 3.被告池愷偉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17至2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9至4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11至14頁) 4.被告吳旻書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5至4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45至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1-A卷第9至21頁) 5.被告劉毅成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145至150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165至17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133至141頁) 6.被告莊翊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237至24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351至35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221至233頁) 7.被告董妍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377至40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423至43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1-A卷第353至363頁) 8.被告蕭煜騰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29至56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83至9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11至19頁) 9.被告吳誌桓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395至40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A卷第407至41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A卷第381至384頁)



10.被告余夢飛
  113.03.27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179至180頁)  113.03.27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181至185頁)  113.03.27 警詢(見偵3531卷五第221至227頁)  113.03.27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251至255頁) 11.被告林竟瑞
  113.03.05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11至31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43至354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2-B卷第367至36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2-B卷第295至303頁) 12.被告李昆融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97至503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523至535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483至491頁) 13.被告王韋翔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03至20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39至251頁)  113.03.11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193至197頁) 14.被告張嘉宏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221至2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261至27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209至217頁) 15.被告林佳俊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375至38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405至41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363至371頁) 16.被告陳遠慧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07至21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27至237頁)  113.03.06 偵訊(見偵3531五-3-B卷第197至201頁) 17.被告吳志鋒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99至40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429至449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391至393頁) 18.被告蔡佳益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1至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145至1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11至17頁) 19.被告張國柱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323至328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349至361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309至317頁) 20.被告楊順勝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23至1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45至157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113至116頁) 21.被告陳羽承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293至29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B卷第317至32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B卷第281至289頁) 22.被告陳俐君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15至220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21至232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199至207頁) 23.被告林存佑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3至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1至4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9至17頁) 24.被告李韋儀(原名:李欣芳)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125至131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147至1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113至121頁) 25.被告林哲緯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581至58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611至62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567至577頁) 26.被告鄭喬云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3至29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5至5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9至15頁) 27.被告林明輝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297至30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A卷第303至31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A卷第281至289頁) 28.被告林強生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27至435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463至473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415至421頁) 29.被告劉家良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19至25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9至12頁) 30.被告李梵達(原名:李建甫)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285至292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307至318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277至280頁) 31.被告陳子冪(原名:陳怡汝)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121至127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3-B卷第143至154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3-B卷第107至115頁) 32.被告黃富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11至416頁)  113.03.06 警詢(見偵3531五-4-A卷第435至446頁)  113.03.06 偵訊【具結】(見偵3531五-4-A卷第399至407頁) 33.被告劉稼妤(原名:劉姿伶)
  106.01.27 警詢(見偵3531卷二第133至146頁)  106.02.13 警詢(見偵3531卷二第161至164頁)  106.02.15 偵訊【具結】(見偵3531卷二第121至130頁)  106.06.20 偵訊【具結】(見偵3531卷三第133至135頁)  113.08.09 偵訊(見偵3531卷五第419至421頁) 34.證人即寧夏西七街據點房東林淑媛
  106.02.0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331至333頁) 35.證人即達霖旅行社經理魏孟薇
  106.01.2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79至285頁)  106.01.23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86至287頁)  106.01.24 警詢(見偵3531五-1-A卷第288至289頁) 36.證人即達霖旅行社員工王怡茜
  106.01.23 警詢(見偵33287卷第111至113頁) 37.證人即文心南路據點房東趙詠雯
  106.02.10 警詢(見偵31595卷一第665至667頁)附件二:非供述證據
一、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一) (1)被告李瑞煌
  1.指認被告吳旻書、林存佑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95至99頁)  2.扣案手機(附表四編號95)LINE暱稱「孟薇-GARY」、「莊 小暄」對話紀錄擷圖、聊天室(內有暱稱「蒙古」、「莊 小暄」)對話紀錄擷圖及暱稱「蒙古」傳送語音訊息譯文( 見偵3531卷一第101至119頁)
 (2)受執行人:李瑞煌;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1時30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0號8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121至1 22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123至127頁)
 (3)被告賴興鋐(原名:賴雍翔)無法指認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177至181頁) (4)受執行人:賴興鋐(原名:賴雍翔);執行時間:106年1月2 3日11時5分許;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00號5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185至1 86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187至191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183頁) (5)被告葉俊良指認被告吳旻書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225至229頁) (6)受執行人:葉俊良;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9時45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里區○○路0段00巷00○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257至2 59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531卷一第261至267頁)
  3.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31至237頁)  4.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37至247頁) (7)受執行人:葉俊良;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45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里區○○○路00號對面停車場;  1.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271至275頁)
  2.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49至253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一第255頁) (8)受執行人:黃柄僥;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執行處所 :中市○○區○○路000號;
  1.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299至307頁)
 (9)被告黃柄僥指認被告吳旻書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311至315頁) (10)被告林家任指認被告吳旻書、蕭煜騰、董妍翎、林竟瑞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一第339至341頁) (11)受執行人:林家任;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31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43至3



46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47至351頁)
  3.扣案林家任護照影本(見偵3531卷一第367至369頁) (12)受執行人:林家任;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3時0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區○○○○街0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55至3 57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59至363頁)
  3.扣案之記載西班牙公司地址、電話紙條影本(見偵3531卷 一第389頁)
  4.搜索現場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3至5頁)  5.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5至7頁) (13)受執行人:林家任;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一第371至3 73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一第375至385頁)
二、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二) (1)受執行人:于履安;執行時間:106年1月23日10時08分許 ;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276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二第55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二第57至61頁)
  3.扣案之匯率對照表、群呼紀錄表、開銷帳戶紀錄影本(見 偵3531卷二第65至78頁)
 (2)106年度貴保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31卷二第105至 107頁)
 (3)被告劉稼妤(原名:劉姿伶)指認被告吳旻書葉俊良、蕭 煜騰、林存佑、董妍翎、王建程、洪承斌、林竟瑞、劉毅 成、林佳俊、陳俞任、吳誌桓李梵達(原名:李建甫)、 吳志鋒、王韋翔鄭喬云林明輝蔡佳益黃富薇、楊 順勝、張國柱林強生張嘉宏李昆融劉家良、陳子 冪(原名:陳怡汝)、羅于軒(原名:羅雅葶)、林哲緯、陳 俐君、陳遠慧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147至160頁) (4)被告劉稼妤(原名:劉姿伶)指認被告劉家良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165至178頁)



 (5)受執行人:劉稼妤(原名:劉姿伶)、吳美慧;執行時間:1 06年1月23日10時0分許;執行處所: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1.本院106年聲搜字000300號搜索票(見偵3531卷二第179至1 81頁)
  2.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3531卷二第183至189頁)
  3.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195至225頁) (6)達霖旅行社帳單明細(見偵3531卷二第191至193、269至271 頁)
 (7)被告劉稼妤(原名:劉姿伶)
   個別查詢報表(見偵3531卷二第229頁) (8)被告羅于軒(原名:羅雅葶)
  1.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245頁)  2.扣押物品收據(見偵3531卷二第247頁) (9)被告羅于軒(原名:羅雅葶)指認被告劉稼妤(原名:劉姿伶 )、林竟瑞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3531卷二第255至267頁) (10)被告羅于軒(原名:羅雅葶)指認文心南路據點查扣筆記型 電腦內被告董妍翎照片(見偵3531卷二第273頁) (11)106年度貴保字第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531卷二第397 頁)
 (12)中市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106年2月23日(106)中市鐘 眼燕字第007號函及被告黃柄僥扣案手錶照片(見偵3531卷 二第399至419頁)
 (13)扣案物編號67-3被告林家任手機內之紙條翻拍照片(見偵3 531卷二第421頁)
 (14)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錢參字第10635519690號函 暨檢附之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見偵3531卷二第427 至429頁)
三、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1號偵查卷(三) (1)被告李瑞煌五年以上之帳戶開戶資料(見偵3531卷三第5頁) (2)灣銀行黎民分行106年4月17日黎民營字第10650002561號 函檢附之匯款單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13至15頁) (3)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6年4月13日(106)京城台中分字第 057號函檢附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21至25頁) (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0日三信銀管字第106 01370號函檢附之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31至33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5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4444號函 檢附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3531卷三第39至43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6年4月28日國世南屯字第106 0000053號函檢附被告李瑞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見偵3531卷三第49至93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8日儲字第1060082157號 函檢附被告李瑞煌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5 31卷三第97至107頁)
 (8)南投縣國姓鄉農會106年4月25日姓農信字第1060000640號 函暨檢附被告李瑞煌國姓鄉農會帳戶之開戶資料(見偵3531 卷三第111至114頁)
 (9)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6月27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426 051號函檢附被告李瑞煌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偵3531卷三第117至123頁)
 (10)被告林家任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WhatsApp與「 吳小姐」間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531卷三第127頁) (11)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報告(見偵3531卷三第137至139 頁)
 (12)被告黃柄僥、林家任李瑞煌賴興鋐(原名:賴雍翔)、 于履安葉俊良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偵353 1卷三第141至151頁)
 (13)中央銀行外匯局107年6月1日台央外捌字第1070020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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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