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306號
TCDM,113,交簡附民,30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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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林薇姍
黃子丞
被 告 陳雅婷
廖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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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