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091號
TCDM,113,交易,209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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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素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1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何素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江秀
美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49頁),依據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869號
  被   告 何素津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素津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遼寧路1段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松竹路2段交岔路口欲左轉松竹
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
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左轉,適江秀美步行沿遼寧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之
行人穿越道行走至該處,何素津煞避不及碰撞江秀美,江秀
美因而受有右側內踝開放性骨折、右踝開放性傷口、頭部外
傷合併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江秀美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素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告訴人江秀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現場暨車損照片及事發光碟 證明被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原因,被告涉有過失之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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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