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360號
TCDM,112,金訴,1360,2025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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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冠星


被 告 林煜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
28、22144、29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煜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6萬元,並由具保人林冠星於民國112年6月26日繳
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
11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
審判,復無在監所,且現已出境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本院
金訴1360卷一第207、209、247頁)、本院送達證書3份、公
示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113年12月1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47368號函及
拘提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2月13日南
市警五偵字第1130749205號函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
(見本院金訴1360卷四第429、431、435、463、495、609至
613、641、64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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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