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01號
TCDM,112,訴,2201,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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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連發



指定辯護人 王思穎律師(法扶律師)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8866、55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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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