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333號
TCDM,112,易,333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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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文輝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文輝失火燒燬住宅或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阮文輝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下稱A屋)所
有權人,迄民國112年6月2日火災發生前,已居住在該址30
逾年,其於火災發生前約6年多之某日,在該址1樓東南側裝
設監視器錄影設備,將電源線插入插座運作,而該插座及室
內電源配線,自使用日起即未更換。阮文輝本應注意監視器
錄影設備使用之電源線及使用之插座、室內電源配線等相關
設備應定期檢查、更換,而依當時情形及其社會經驗、智識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於112年6月2
日1時許,因上開監視器錄影設備之電源線短路熔斷,導致
火災,並造成A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在A屋南
側,下稱B屋)、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在B屋南側
,下稱C屋)中如附表所示之物遭燒燬,而致生公共危險。
王亨年發現火災後報案。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阮文輝
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
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
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
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
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阮文輝矢口否認有何失火行為,辯稱:上揭監視器
錄影設備故障,已於112年6月1日下午將主機連接插座之電
源線、監視器鏡頭連接插座之電源線均拔除,本件火災非其
監視器錄影設備使用電源線熔斷所致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
略以:被告之子阮銘祥於112年6月1日16時55分6秒將監視器
電源插頭自插座拔起,該監視器即未通電,不可能因通電短
路云云。經查:
(一)案發前被告有在A屋消防局所製平面圖及所攝相片所示之與
其右側鄰居(人朝戶外),相鄰之鐵捲門外側一樓高度之角
落裝設監視器鏡頭、鏡頭之電源或傳輸線路有通往鐵捲門裡
面之空間,且上開設備為被告管理;A屋、B屋、C屋由於上
開時間經火燒燬或損害之情節,業據被告於消防局談話筆錄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承認(見偵卷第18至
19頁、第21頁、第83頁、第308頁),核與⑴證人鄭兆螢(B
屋住戶)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證述火災與財物損失情節
(見偵卷第24頁、第91頁);⑵證人鄭權(C屋住戶)於消防
局談話筆錄、警詢及偵訊證述火災與財物損失情節(見偵卷
第28頁、第97頁);⑶證人王亨年於消防局談話筆錄、警詢
及本院審理證述A屋發生火災之情節(見偵卷第79頁、第187
頁),且有:⑴1之59號騎樓密閉空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相
片、王亨年以行動電話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王亨年指出案發
當時目擊火光位置相片(見偵卷第223至226頁、第227至232
頁、第232頁);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
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
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五救災
救護大隊幼獅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
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原因鑑
定書(見偵卷第41至45頁、第47至53頁、第55至73頁、第75
至77頁、第101至108頁、第241至243頁);⑶消防局拍攝火
災現場相片、消防局繪製火災案現場物品配置及照相位置圖
(見偵卷第119至221頁、第110至117頁);⑷房屋座落位置
平面圖(見偵卷第109頁)附卷可稽。上開各情,可認為真
實。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依王亨年於警詢、本院審理證稱:伊於112年6月2日1時20分
許經過臺中市○○區○○路0000號,黎明路上煙霧瀰漫,伊報案
後,在A屋開窗有聞到燃燒塑膠的味道,且北側有白色濃煙
竄出,伊靠近A屋欲按電鈴叫住戶起床,就聽到一樓東南側
鐵捲門上方,即A、B屋中間聽到爆炸的聲音,聲音蠻大聲的
,導致旁邊停放貨車防盜器響起,另外在A、B屋間,但偏A
屋處之騎樓地面處亦有聽到類似爆竹爆炸的聲音約5秒鐘。
伊於1時36分許,約報案4、5分鐘後,站在A屋對面見A屋鐵
捲門門縫上方一整條火光,先聽到一聲大聲的爆炸聲後後才
看到火光,不知道是爆炸的火光或燃燒的火光,但火未竄到
鐵捲門外,有燒焦味等語(見偵卷第79頁;本院卷第187至1
90頁)。依證人王亨年證述可知煙霧、火光均是從A屋竄出
,爆炸聲響是在A、B屋間偏A屋位置,是初始燃燒位置應係
在A屋東南側。
 2.依上開「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所載:
 ⑴「起火戶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先勘查A、B、C屋結構、物品
損害情況研判C屋之熱煙流來自B屋,B屋之熱煙流來自A屋,
A屋之熱煙流來自騎樓密閉空間向客廳延燒;再依報案人王
亨年、A屋住戶被告、B屋住戶鄭兆螢消防局談話紀錄,比對
B屋騎樓密閉空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王亨年以行動
電話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等證據資料,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
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A屋為起火戶
(見偵卷第68至71頁)。
 ⑵「起火處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勘查起火戶內部裝潢、物品
受損態樣,且說明「A、B屋中間層鋁質落地門東側緊貼磁磚
貼覆牆柱高處鋁框北側(面向A屋)受熱變形拱起較南側(
面向B屋)嚴重,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受燒燻黑」,研判火
勢來自A屋騎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王亨年指認報案
當時火光位於A屋東側鐵捲門高處;王亨年以行動電話錄影
畫面擷取相片112年6月2日1時30分,A屋北側濃煙開始增大
,A屋東側鐵捲門高處有火光產生。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
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戶A屋騎
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為起火處(見偵卷第71至72頁)

 ⑶「起火原因研判」欄中,勘查人員先排除「爐火烹調」、「
敬神祭祖、祭祀」、「蚊香遺留火種」、「菸蒂」、「縱火
」等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再以起火處附近遺留疑似短
路熔斷燒損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下稱證物1)、電動鐵
捲門馬達電源配線(下稱證物2),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
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證物1、2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
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其中證物2之通電痕
位於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之北側,檢視馬達本體南側外觀未
受燒尚保有原色,研判疑似短路熔斷燒損電動鐵捲門馬達電
源配線之通電痕應為結果痕,故判定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
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故勘查人員研
判本案起火原因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花線)電氣因素(
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見偵卷第72頁)。
 ⑷綜上,依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
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送驗證物鑑定結果、監視錄影
設備擷取畫面、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與臺中市政府火災
鑑定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綜合分析,研判
A屋為起火戶,騎樓密閉空間東南側上方附近為起火處,起
火原因以監視錄影器鏡頭電源線(花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
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3.
 ⑴依上開「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所載
,編號0000000-0號物證係A屋一樓騎樓東南側上方之監視器
鏡頭電源線、編號0000000-0號物證係A屋位於上揭地點之電
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2者均為花線,依巨觀實體觀察法
、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定熔痕種類,鑑定結果為2證物之
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
(見偵卷第101頁)。經本院函詢內政部消防署有關本案監
視器鏡頭電源線受電弧燒熔時是否在通電狀態、該電源線有
無插頭及刃片受燒、可否判決該電源線之插頭當時在插座內
,經該署函覆意旨略以: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電源線
鑑定結果均為通電痕(或稱短路痕),係指電源線火災時係處
於通電狀態之下,且產生電弧燒熔導線而形成通電痕,故電
源線需在通電狀態下,方可能產生通電痕。本案送驗證物編
號0000000-0,僅有電源線無刃片,證物編號0000000-0電源
線連接2片刃片,其外觀有受熱變色不均勻之現象,但未發
現熔痕。該電源線之插頭(刃片)是否在插座内,宜由火災調
查人員依據火災現場發現證物之位置研判。惟與刃片相連接
之電源線上發現有通電痕,故該電源線應處於通電狀態,研
判該電源線之插頭應插於插座上等語,有內政部消防署113
年8月23日消署預字第1133317513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33至134頁)。
 ⑵再觀證人柯源豐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主
筆人暨勘查消防人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照伊認知,鑑
定報告中提到監視器花線(即編號0000000-0號物證)有通
電痕,是在有通電情況下,才會產生短路發生這樣的通電痕
。通電痕分為一次痕與二次痕,若是火災發生前短路引起這
場火災,該電痕即是一次痕,是原因痕,該痕是因為電線老
舊或披覆發生問題,導致電線發生短路,為熔斷現象,導致
火災發生原因;若是發生火災再燒過去的就是二次痕,即結
果痕,因為已經發生火災後才燒到電線,造成電線短路的現
象。馬達電線(即0000000-0號物證)熔斷也是通電痕,但
它後側本體有金屬顏色,後面灼燒部位沒有很嚴重,排除係
其引起火災,該通電痕是結果痕,即二次痕。有二個通電痕
存在的話,會去判斷何者為原因痕,不會二者均是原因痕,
即一次痕部分。上開內政部消防署函意旨「監視器鏡頭電源
線鑑識結果鈞為通電痕,係指電源線火災時係屬通電狀態之
下其產生電爐燒熔導電而形成通電,故電源線需在通電狀態
下方可能產生通電痕」等語是針對編號0000000-0號、00000
00-0號物證,二者鑑定結果均是通電痕,屬通電狀態下產生
電爐燒熔狀態,意思是一定要通電才產生通電痕。另該函所
稱「至於該電源線之插頭軔片是否在插座內已有火災調查人
員依據火災現場發生之證物位置研判,為與軔片相連接之電
源線上發現有通電痕,故該電源線應處於通電狀態,研判該
電源線插頭應插於插座上」等語,依伊目前經驗,上開研判
結果非蓋然率,或存在誤判等例外情況,是科學或物理上會
出現的一個結論。至B屋無電器熔斷現象,故沒有可採樣送
驗之證物(見本院卷第193頁、第195至196頁、第198至199
頁)
 ⑶綜上可知,勘查人員未見B屋有電器熔斷現象,在A屋則發現
監視器鏡頭電源線、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均有受熱燒熔
所致通電痕,其等於火災發生時均有通電且短路,在判斷何
者為造成火災原因時,因電動鐵捲門馬達電源配線後側保有
金屬顏色,故非造成本次火災原因,其上通電痕係於通電時
經火燒熔造成二次痕(結果痕),是可知監視器鏡頭電源線係
火災發生前短路引起這場火災,其上通電痕為一次痕(原因
痕)。
 4.至本院勘驗被告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播放其中「
手機翻拍監視器錄影畫面影片」,畫面為A屋監視器系統全
部攝影機畫面分割畫面,3乘3之九格畫面中,左上、中上、
右上、左中、正中畫面分別係A屋不同角度之攝影鏡頭,經
播放至播放軟體顯示時間112年6月1日16時55分4秒,有停頓
現象,再約2秒後分割畫面均黑屏等情,固有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然監視器畫面黑屏之
原因不僅一端,非必監視器電源線遭拔除,是被告與辯護人
所辯,殊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阮文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或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疏未注意防火,致使自己及他人財物燒燬,
並生公共危險,殊值非難,且所造成之火勢非小,延燒數房
屋,所致財產損害嚴重,幸火勢遭撲滅,未釀致人員生命、
身體損傷;⑵犯後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
損害,未見悔意之態度;⑶各被害人所受損失及其於本院自
承學經歷、家庭成員、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2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許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附表
地址 房屋所有權人 燒燬物品 臺中市○○區○○路0○00號(A屋) 阮文輝 1、外觀:2樓二丁掛磁磚外牆受煙燻黑與1樓電動鐵捲門頂部受燒變色。(見相片51)。 2、內部: (1)1樓:廚房:水泥被覆層樓頂板、西側磁磚貼覆牆面(鋁質窗戶)、南側磁磚貼覆牆面及擺放物品上半部受煙燻黑(見相片77),北側磁磚貼覆牆面(鋁質窗戶)、東側磁磚貼覆牆面及擺放物品上半部受煙燻黑(見相片78),廁所:南側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塑質門板及擺放物品高處受煙燻黑(見相片79、80) ,客廳:木質裝潢天花板、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西南側電視櫃上液晶電視螢幕受熱熱熔;東側鋁質落地滑門燒損變色、玻璃受燒破裂(見相片81),木質裝潢天花板、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鋁質窗戶)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見相片82),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鋁質窗戶)上半部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燒燻黑,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煙燻黑,西南側電視櫃上液晶電視螢幕受熱熱熔、木桌桌面物品擺設表面受煙燻黑,西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3層木質矮櫃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85) ,密閉騎樓:中間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388-JFB與MLB-0367),車身塑質外殼與坐墊上半部受熱熱熔(見相片86、87) ,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北側受燒燻黑燒白,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水電材料高處受燒燻黑、燒熔較低處嚴重,東側鋁質落地滑門高處受燒燻黑,東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剝落、低處保留原色(見相片88) ,南側5層置物鐵架及架上擺放水電材料,呈高處受燒燒熔燒失較低處嚴重、東側燒熔燒失較西側嚴重跡象(見相片89),與1-59號共用隔間牆中間層鋁質落地門頂部緊貼水泥樓頂板橫樑東側處,鋁框北側(面向1-60號)受熱變形燒熔較南側(面向黎明路1-59號)嚴重,水泥樓頂板橫樑受燒燻黑剝落呈北側(面向黎明路1-60號)較嚴重跡象見相片90),東側電動鐵捲門頂部金屬護板受燒變色燒白呈南側較北側嚴重跡象,東側鋁質落地滑受燒燻黑變色、玻璃受燒破裂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見相片91) ,東南側與黎明路1-59號共用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拱起剝落較低處嚴重,中間層鋁質落地門東側緊貼磁磚貼覆牆柱高處鋁框北側(面向黎明路1-60號)受熱變形拱起較南側(面向黎明路1-59號)嚴重,電動鐵捲門馬達本體受燒燻黑(見相片92)。 臺中市○○區○○路0○00號(B屋) 鄭兆螢 1、外觀:2樓二丁掛磁磚外牆受煙燻黑,電動鐵捲門高處受燒變色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跡象。 2、內部: (1)2樓:廁所: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27),走廊:木質裝潢天花板及水泥被覆層牆面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28)。 (2)1樓:廚房:矽酸鈣板裝潢天花板、西側磁磚貼覆牆面、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東側與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1、32),廁所: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磁磚貼覆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3),走廊:木質門框、木質和室滑門板水泥被覆層牆面頂部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4、35),和室: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東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木質地板及擺放物品輕微受煙燻黑(見相片36、37),客廳: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大致保持原色;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與內部擺設物品高處受煙燻黑,低處亦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38),水泥被覆層樓頂天花板、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頂部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東側鋁質落地滑門燒損變色、玻璃受燒破裂,紗窗受燒捲曲(見相片39)。密閉騎樓:西側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高處受燒燒失殘留木質骨架,擺放物品高處受燒燒損燻黑;鋁質落地滑門高處燒損燻黑低處大致保持原色,玻璃高處受燒破裂、紗窗受燒捲曲(見相片41),東側電動鐵捲門南側高處受燒燻黑、北側受燒燒損變色,呈北側較南側受燒變色嚴重跡象,南側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高處受燒燒失、裸露木質骨架輕微燒損碳化,東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燒損燻黑剝落、低處大致保持原色(見相片43),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與中間層鋁質落地門,呈高處燒損燒失較低處嚴重、東側燒損燒失較西側嚴重跡象,緊鄰北側牆停放腳踏車金屬車身骨架與輪胎受燒變色燒熔情形,呈後側(東側)較前側(西側)嚴重跡象,東北側磁磚貼覆牆柱高處受燒燻黑剝落情形,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見相片44),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燒燻黑燒白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東側電動鐵捲門頂部金屬護板受燒變色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5)。騎樓密閉空間:東北側鋁質落地門框面向1-59號部分燒熔燒失、低處部分殘存,面向1-60號部分燒熔燒失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6),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上半部受燒碳化燒失、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燒失情形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北側與1-60號共用牆中間層鋁質落地門上半部受燒燒熔、燒失情形呈東側較西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7),北側與1-60號共用木質隔間裝潢薄板牆面燒失、裸露木質骨架上半部受燒碳化燒失,下半部受燒碳化情形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見相片48),靠北側牆擺放鋁質A字梯高處受燒燒熔、燒失,呈東北側較西南側嚴重跡象(見相片49、50) 。 臺中市○○區○○路0○00號(C屋) 鄭權 密閉騎樓:僅北側水泥被覆層樓頂板、金屬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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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