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132號
TCDM,111,附民,213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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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32號
原 告 莊美華
被 告 王銘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6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及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
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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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