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0號
TCDM,109,附民,30,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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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妙芝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陳傳志


陳風廷 寄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5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
962號案件審理,惟原告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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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