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54號
TCDM,109,附民,154,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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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盧以琳
曹倫誠
潘俊宏

林宗緯
林明達
郭怡劭
高宜揚
蘇秋琿

鄒騰翌

鍾攸玫
郭芃榛

周佳欣
謝孟婷
陳怡君
徐敬堯
陳文淵
孫岳





岳孝峰

曹馨云
曹馨文
簡廷軒

徐子揚
陳俊龍
陳俊霖
被 告 許瑋婷

葉晉

沙妏俐

MIKE 不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
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
4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第487條第1項所
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
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
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民法第185條),或如依民法第187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
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要難謂為合法。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
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若刑事訴訟未起訴者,附帶民事訴訟即
無從附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96年度台
上字第9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對被告許瑋婷葉晉榕、沙妏俐、MIKE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就原告等遭詐欺及吸金部分,被告
許瑋婷葉晉榕、沙妏俐、MIKE未據起訴,MIKE部分更無姓
名住居所等資料,致無從特定該被告之真實身分。又於本院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審理中,尚乏證據足以認定
被告許瑋婷葉晉榕、沙妏俐與陳風廷、該案被告陳傳志
洪珮瑜李宜庭等業務等14人間就原告等本案犯行部分成立
共同正犯,被告許瑋婷葉晉榕、沙妏俐即無從認定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則原告等對被告許瑋婷葉晉榕、沙妏俐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等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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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