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美即何玉美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
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
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件:
1.聲請前2年間(民國111年7月19日至113年7月18日)有無
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等)。
2.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7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3.請說明債務人名下商業保險之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現是否仍需每月支出保險
費?若有,金額若干?
4.說明債務人有除領取原住民老人年金外,是否有領取其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陳報債務人之學歷、所有之工作經歷及現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
6.說明合庫銀行帳戶於112年6月2日為何有2筆外埠代收支存
入款項?
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