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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07號
PHDV,114,司執,190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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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0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紀如君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婷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並聲 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莊丹鳳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觀 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設於「新北市新莊區」,衡諸上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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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