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朕耀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志傑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琬喬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惟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不動產均位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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