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1號
PHDV,114,司促,36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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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彥廷

郭嘉雯



一、債務人陳彥廷郭嘉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
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彥廷於民國(下同)
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郭嘉雯為連
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30
,61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
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49,44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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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