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常家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家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年10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81號核准假釋,而前揭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5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