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銀慈
代 理 人 黃許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1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9926-3 股票 1 600 002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1946-8 股票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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