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7號
CTDV,114,補,247,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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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張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敏雄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8,5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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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