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鄒金鳳
代 理 人 黃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