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李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春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