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4號
CTDV,114,補,11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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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 告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857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
13年12月2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2月8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
額為15,615元(計算式:523,857元×68/365×16%=15,6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472元(計算式:523,857元+1
5,615元=53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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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