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王郭水美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400號第一審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揭
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400號第
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係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71頁),是本
件上訴期間應於114年2月13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
24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暨理由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
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
訴已逾上訴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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