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47號
CTDV,114,司票,2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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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林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仲緯黃劉美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仲緯黃劉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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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