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2號
CTDV,114,司拍,7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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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關係人
劉玉堂楊順德之繼承人、陳劉麗惠楊順德之繼承人、楊
麗琴楊順德之繼承人、楊麗蘭楊順德之繼承人、穆阿娥
侯金泉之繼承人、侯佑臻即侯金泉之繼承人、方豐原即侯
金泉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
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茄苳湖段56、58、59、60、61地號與木
梓段30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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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