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8號
CTDV,114,司拍,68,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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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顏偉全
黃美惠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光、關係人許智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耀光、關係人許智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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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