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翊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方翊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方翊穜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一小段12
72地號土地及其上276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